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号)和《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结合青海省社会科学工作实际,青海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设立“省社科联社会科学活动资助项目”。社会科学活动资助项目包括开展学术活动和社会科学普及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联社会科学活动资助项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守意识形态底线,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大发展战略、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重点,加强社会科学普及能力建设,着力推动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以项目资助支持全省各级社科类社会组织更好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精神需求,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青海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省社科联社会科学活动资助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和调动各社科类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采取导向引领、自主申报、公平竞争、严格评审、择优支持、追踪问效的机制。
第四条 省社科联学会工作部(办公室)负责项目具体管理,包括: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审核与评审、经费拨付等。
第五条 社会科学活动资助项目经费从财政拨付的省社科联学会工作经费中安排。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六条 省社科联社会科学活动分学术活动项目和社会科学普及项目两种类型。
(一)学术活动项目:活动主题突出,参会人员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涵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事业专业技术人员等。通过学术活动,促进学术创新,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提升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整体水平,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项目内容和形式主要为学术年会、学术讲座与报告会、学术研讨会、学术交流活动、培训等。
(二)社会科学普及项目:项目主题鲜明,具有较高的普及推广价值,对全省社科普及工作具有示范引领作用。项目内容和形式主要为重点社科普及活动、社科普及出版成果(社会科学普及手册、社会科学普及文创产品[须提交设计图稿]、普及读物[须提交完成书稿])、新媒体普及成果(短视频、微讲堂)、社科知识宣传、科普教育、社会科学普及公共服务(展览展示、文艺演出、知识竞赛、培训服务、志愿服务、讲解服务等)和其他省委省政府安排的重要科普工作等。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省社科联社会科学活动资助项目按年度实施,采取“集中申报与不定时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资助项目数量根据经费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申报主体:全省各级社科类社会组织。
第九条 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各市州社科联负责属地内申报社科类社会组织(含市州及以下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初核推荐;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由省社科联初核;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初核推荐。初核单位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予以指导监督。
第十条 省社科联学会工作部(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邀请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提交省社科联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确定资助项目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省社科联印发《青海省社科联社会科学活动资助项目的通知》。
第十三条 获得项目立项的社会组织须认真履行申报承诺,按照申报方案实施项目内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切实把好意识形态关和质量关,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管理和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评审贯彻民主、科学、公正、择优原则。资助项目须符合以下要求:
学术活动项目:
(一)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或围绕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学科、重点领域、重点方向的前沿理论与现实问题,紧密结合青海发展需求与青海发展实际,开展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和创新性的研究与探讨,确保活动具备一定的学术影响力与学科代表性,助力推动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
(二)具备实施学术交流活动的能力,有必要的工作积累和工作经验,基本工作条件(人员、活动条件、经费保障等)有可靠的保证;
(三)申报内容、活动类型符合本办法支持方向;
(四)申报团队应以专家为主导,其中领衔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
(五)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社会科学普及项目:
(一)策划目的明确。项目策划的指导思想应紧密围绕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以促进公众人文社科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提升为目的。
(二)内容新颖独特。内容上应力求自主原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深厚内涵,在传播普及人文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思想、传承文明、弘扬人文精神的同时,积极融入时代元素、反映时代特点。
(三)形式喜闻乐见。形式上应以公众乐于接受的方式方法开展活动,积极尝试新的思路和途径,努力开拓新渠道,探索新模式。
(四)普及受众明确。活动要明确受众对象和不同人群的特点,重点围绕青少年、妇女、老年人、基层群众、党员干部和公务员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为保证项目评审的公正性,评审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项目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二)评审人员不参与本年度资助项目申报。
(三)省社科联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审人员的评审工作。
(四)以公平、公正、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遵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五)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小组成员、省社科联工作人员如与项目申请者存在回避关系的情形,或者与项目申请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 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确定资助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学术活动项目资助不超过2万元。社会科学普及项目资助不超过2万元。确有重大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的,经省社科联研究同意后,资助经费可酌情增加。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待项目结项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包干使用。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日常办公和业务招待费支出,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与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为有效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重复投入,同一项目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纳入本项目资助范围。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报并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资助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会议费:包含因项目需要举办会议所支出的会议场地租金、文件印刷费等。
培训费:包含因项目需要举办培训所支出的师资费、住宿费、交通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等。
评审费:包含因项目需要,邀请专家对相关内容进行评审所支出的劳动费。
印刷费:包含因项目需要,开展文件、资料、书籍、宣传品等资料印刷工作所支出的资料印刷费。
委托业务费:包含因项目需要,开展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专家咨询费:包含因项目需要,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遵守节约、高效、规范的原则,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不得用于非项目实施需要范围的开支。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正确导向的项目;
(二)个人申请资助的项目;
(三)不符合申报通知申请要求的项目;
(四)社会组织有不良记录或其他不予资助的情形;
(五)申报单位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六)其他违反规定、不适宜承担资助项目的行为。
第五章 项目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项目应按照项目申报规划实施,并接受绩效评价考核。
(一)受资助项目在对外宣传或发布消息时,应注明“青海省社科联社会科学活动资助项目”,受资助普及读物作公开出版时须在封面或版权页上标注“青海省社科联社会科学活动资助项目”字样。
(二)受资助项目应当在当年完成,一般不跨年度。延期活动和终止活动,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资格。没能如期结项的,取消其两年申报资格。
(三)受资助项目单位收到资助经费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支出项目的绩效自评报告,并报省社科联审核,省社科联将自评报告审核汇总后,撰写经费使用绩效评价总报告。省社科联对资助单位不定期开展项目进展情况、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